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1-09-26
试题解析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 中文名
-
留置权
- 最早起源
-
德国民法典
- 性质
-
权利
- 外文名
-
Lien
- 类属
-
法律术语
- 类别
-
法定担保物权
要件
要件,读音为yào jiàn,汉语词语,意思是指重要的公文,文书;重要事件。
- 中文名
-
要件
- 注音
-
ㄧㄠˋ ㄐㄧㄢˋ
- 拼音
-
yào jiàn
- 释义
-
重要的公文;文书;重要条件简称
消极
消极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xiāo jí,意思是与“积极”相对,是否定的,负面的,不利的,阻碍发展的。不求进取,消沉。
- 中文名
-
消极
- 词性
-
形容词
- 近义词
-
悲观
- 拼音
-
xiāo jí
- 英语
-
negative
- 反义词
-
积极
正确答案: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等特点。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具体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①债务的清偿期届满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等各种形态。
②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③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我国法律一直都不承认留置的对象包括不动产,所以,留置的客体限于动产。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①动产不是因侵权行为而被占有。否则,实际上会鼓励人们通过非法占有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②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的,不得留置。
③动产的留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不产生留置权。动产的留置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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