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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1994]504号)规定,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l%。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1994]504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颁布的《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是按照()的有关规定所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