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1994]504号)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是()开始试行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1994]504号)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1994]504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1994]504号)规定,3%不是规定生育基金的提取比例,也不是其攀比目标,而是最高上限,具体的提取比例要经过周密测算来确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1994]504号)规定,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l%。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1994]504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