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发布日期:2022-06-29
票据返还关系
利益返还关系
损害赔偿关系
票据债务关系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作为要式有价证券,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方式制成。票据上所载事项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欠缺某法定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票据则无效的票据记载事项,按记载后的效力,可分以下几类:应记载事项。法有明文规定绝对应记载的,如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一定的支付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发票日等。相对应记载的,如付款人姓名或商号,受款人姓名或商号,发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任意记载事项。这些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指定预备付款人,利息及利率,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等等。现实中所用票据实际上都由一定机关规定格式并印刷妥当,签发票据只须将空白事项填写,再签名盖章即可。
票据时效(Aging n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 作广义解释, 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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