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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百亩
甲村与乙村约定,将甲村所有的五百亩耕地卖给乙村。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为( )。
唐代均田制规定,丁男与中男,每人受田一百亩。唐初,唐太宗幸灵口(今陕西临潼县境),见“村落逼侧(拥挤),问其受田,丁三十亩。”这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