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颁布前,我国已有“政府会计”概念。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是政府财务会计要素之一的()。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政府会计由()构成。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该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制定背景包括:()。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属于政府固定资产,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自()起施行。
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财务会计要素之一的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