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李某于介绍相识,感觉情投意合,遂发生了关系。不久,我发现李某有劣习,便提出分手,但李某威胁我:如果不与其结婚,要让我身败名裂,并三番五次到单位和家庭吵闹。无奈之下,我于2002年5月1日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婚后,李某恶习难改,现在我真的无法忍受这种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提出离婚吗?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小王在20岁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小李。两人在恋爱一年后觉得情投意合于是准备结婚。两人将房子和家具都准备好了之后,才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却告知小王,因他的年龄还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所规定的男22岁的年龄标准,所以小能给他们登记注册。小王非常不理解,他回到家首先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该法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条,他认为他是公民,因此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享有结婚的权利。他又看到该法第12条规定和第13条规定。小王认为,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他已经年满18岁且精神正常,他就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也就能行使结婚的权利。他又查看了《婚姻法》,该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他认为在结婚年龄限制上《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发生了矛盾。小王的认识正确吗?
宋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婿姻无效?
(2)2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在打工期间,刘某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