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甲汽车制造厂。下设独立核算的乙销售公司,2017年12月份甲厂和乙公司发生以下销售业务:(1)甲厂移送至乙销售公司A小轿车20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120万元,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24000万元、增值税款4080万元。乙销售公司当月向汽车4S店售出16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140万元,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22400万元、增值税款3808万元;乙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销售30辆,每辆含税售价163.8万元,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甲厂销售给汽车4s店A小轿车200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132万元,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264000万元、增值税款44880万元。(3)甲厂直接向消费者销售300辆,每辆含税售价163.8万元,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提示:A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17%)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计算甲厂当月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位于县城的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进口仪器设备一台,国外买价64000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4200元、保险费3800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600元、税额176元。(2)外购食用酒精1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0000元、税额136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额5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3)销售粮食白酒60吨给某专卖店,每吨销售价格26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420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1825200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企业给予专卖店3%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1770444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20000元、税额13200元。(4)销售与业务(3)同品牌粮食白酒50吨给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每吨售价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共计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5)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薯类白酒25吨,每吨售价33462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共计取得含税销售额836550元。(6)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其他相关资料:关税税率12%,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该白酒生产企业自行计算12月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①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64000+4200+3800+1600)×(1+12%)×17%=14013.44(元)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00+176+5500+1800+13200+14013.44=170689.44(元)③销项税额=(1770444+1000000+836550)×17%=613188.98(元)④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3400(元)⑤应缴纳增值税=613188.98-170689.44+3400=445899.54(元)⑥应缴纳的消费税=(1770444+1000000+836550)×20%+(60+50+25)×2000×0.5=721398.8+135000=856398.8(元)⑦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45899.54+856398.8)×(5%+3%+2%)=130229.83(元)计算该企业12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份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51000元;当月将该批材料全部发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一批化妆品,本月加工完毕,全部收回,其消费税已由乙企业代收代缴。支付加工费,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加工费8000元、辅助材料4800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本月收回委托乙企业加工的化妆品中,80%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剩余20%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化妆品消费税适用税率15%。要求: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甲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