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审判程序
发布日期:2020-12-11
试题解析
民事第一审程序
民事第一审程序(Civil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程序。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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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一审程序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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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誓言保证
誓言保证,阿拉伯文qasamah的意译。伊斯兰教法审判程序之一。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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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言保证
-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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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文意译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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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samah
- 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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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审判程序之一
再审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也称“本案”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包含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正确答案:
是否由专门的少年审判机关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的刑事诉讼本身并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1年1月26日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其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和议庭),有条件也可以建立与其他审判法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少年法庭知道小组,知道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少年法庭审判的经验。该解释同时对审理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法,注重疏导,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第1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更是在立法上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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