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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魏玛宪法赋予总统的)强制执行权

发布日期:2021-08-16

(魏玛宪法赋予总统的)强制执行权

试题解析

强制执行权

强制执行权又称执行权、司法执行权、国家执行权,顾名思义,当属“权力(power)”的范畴,而权力最主要是一种支配力,体现为“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护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当然,权力也可以视为“强制推行自己的意志的能力和可能性”。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言,强制执行一权是一种下位的权力。强制执行权是国家执行机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法律授权机关的移送,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作出执行实施及执行裁决行为,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权力。

中文名
强制执行权
别名
执行权、司法执行权
外文名
机构
国家执行机关

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德语: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年~1933年)的宪法,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它建立了一个议会民主制、联邦制的共和国。现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德国基本法》仍保留着魏玛宪法的少许条文。《魏玛宪法》同1918年《苏俄宪法》是现代宪法的标志之一。1919年1月19日,德国举行国民议会大选。1919年2月6日德国国民议会举行,由于首都柏林时局动荡,国民议会改在魏玛召开,共和国的非正式国名和宪法的名称由此而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宪法。1919年7月31日,国民议会以262人支持、75人反对、84人缺席通过魏玛宪法。1919年8月11日魏玛宪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为魏玛共和国的国庆日,用以纪念“德国民主诞生之日”。

中文名
魏玛宪法
地位
德国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
外文名
Weimarer Verfassung
颁布时间
1919年—1933年

赋予

赋予是一个汉语词汇,读作 fù yǔ 。意指给予,交给,寄托(重大任务、使命等)。旧时指农业税。

中文名
赋予
词目
赋予
拼音
fù yǔ
外文名
give
词性
动词
近义词
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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