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发布日期:2020-12-11
原开证行
转让行
进口商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是指开证行授权可使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第二受益人是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通知行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将信用证金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本国或他国的第三者。如果该信用证分割转让给数个受让人时,该数个接受人均为第二受益人。
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全部或一部,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支付全部金额时,一切票据关系因此而消灭,支付部分金额时,只消灭已支付部分的票据关系,其余票据关系仍存在。作为金钱证券的票据,付款只以金钱为限。如以金钱以外的东西支付,持票可以拒绝受领。但持票人同意的不在此限,其程序一般是,在到期日到来时,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向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收固票据。票据法律关系因此消灭。付款是票据关系的最后环节。
题王网让考试变得更简单
扫码关注题王,更多免费功能准备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