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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归属原则

发布日期:2020-04-11

归属原则

试题解析

实际联系原则

实际联系原则是指只就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亦称“归属原则”。只有那些非居民通过常设机构的活动实现的营业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的活动有关的其他所得,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利润的范围,由收入来源国课税。依据这一原则,非居民企业未通过常设机构而取得的营业利润和与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的其他所得,应排除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之外。

中文名
实际联系原则
含义
实际联系的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
别名
归属原则
对象
对跨国营业所得课税范围

跨国投资所得

跨国投资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益所得。例如,购买公司股票或在企业中参股而取得股息,购买公司债券或提供贷款而取得的利息,以及转让工业产权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国投资所得是在非居民没有在所得来源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取得的,或者虽然设立了常设机构,但这些所得按实际联系原则又不能归属于常设机构。因此,跨国投资所得的征税方式一般是从源预提,其支付人是相对稳定的。即由支付有关投资所得款项的人,代为扣缴跨国投资者的应纳税款。由于这种征税办法具有预付性质,故称为预提所得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税率较低,但征收时不扣除成本费用,而是就毛收入额计征。在许多国家,不同类别的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税率常常不同,但有些国家则不加区分,实行统一税率。一国对跨国投资所得征税,首先应确定这些投资所得是否来源子本国境内。在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方面,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资本、技术输入国之间存有

中文名
跨国投资所得
性质
经济学名词
外文名
Cross-border investments
适用
企业

引力原则

引力原则(Principle of the force of attraction)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税法领域的法律概念,指确立常设机构所得的原则之一。即非属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内虽设有常设机构,如在来源国境内自行开展营业活动,但该项营业活动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则收入来源国视其所得为常设机构所得,实行从源征税。实行引力原则,征税面较大,对收入来源国是有利的。联合国制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列入了这项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未采用这一原则。中国在对非属民公司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时,按常设机构原则及与之有关的独立企业原则和实际联系原则征税,而未采用引力原则。

中文名
引力原则
范围
相同或相类似所获取的所得
英文
Principle of the force of attraction
性质
所得应税范围所遵循的原则之一
拼音
yǐn lì yuán zé

标签: 归属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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