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
发布日期:2022-07-11
试题解析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 中文名
-
司法制度
- 主要制度
-
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
- 主要机构
-
司法机关
- 类别
-
人民司法制度体系
时期
时期是汉语词汇,拼音是shí qī,意思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段具有一定特征的、较长的时间。如:上古时期、远古时期、萌芽时期、三皇五帝时期、封建时期、文艺复兴时期、少年时期。
- 中文名
-
时期
- 拼音
-
shí qī
- 同义词
-
时代
- 外文名
-
Period
- 注音
-
ㄕㄧˊ ㄑㄧ
- 基本解释
-
较长的一段时间
简述
简述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用简要的语言陈述,描述或总结。
正确答案:
(1)司法机构的变化
①大理寺的设置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设置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②御史监督职能的加强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③尚书台、“三公曹”“二千石曹”执掌司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下诏:“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魏太武帝时亦有类似规定。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已初具规模,为后世王朝提供了重要基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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