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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承揽人的义务

发布日期:2021-08-07

承揽人的义务

试题解析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中文名
承揽合同
拼音
chéng lǎn hé tong
外文名
contract of hired work

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其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所付报酬包括加工费和原材料费。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区别的根据是谁提供原材料,当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我们称之为加工合同,反之,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时为定作合同。定作合同也是广泛使用的承揽合同,也存在于生产、生活领域。我们知道它与加工合同的区别仅在于是承揽人提供材料,而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材料由谁提供主要决定于定作人需要,有时也可能取决于承揽人的因素。通常,当定作人对材料有特殊要求,而承揽人不能提供,或者定作人已有材料时,定作人会使用自己的材料订立加工合同;如定作人信赖承揽人,而承揽人又可以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材料,或者定作人已经查验过承揽人的材料,定作人也会订立定作合同。这意味着,定作人的需求既可以通过加工合同,也可

中文名
定作合同
属性
合同
区别
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
责任制
甲乙双方

承揽人

承揽人,又称“承揽方”。是指承揽合同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约定工作并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其主要义务和责任包括:(1)按约完成承揽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工作;(3)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4)接受定作人接约进行的合理监督;(5)对加工定作物交付前发生的意外灭失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中文名
承揽人
别称
承揽方
定义
指承揽合同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约定工作并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

标签: 承揽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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