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发布日期:2022-07-12
卫生监督制度
卫生监测制度
卫生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制度
备案管理制度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生产》1935年1月1日创刊于上海,同年6月1停刊。新亚药厂生产合作团组织科出版股编辑,生产月刊社发行。月刊,属于工厂办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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