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发布日期:2020-12-1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但可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但可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存在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持票人,又称“执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①票据权利的享有者,即受款人。票据通常由受款人自己持有。是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权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遭拒绝时,可向前手或发票人行使追索权。②客观上持有票据的人。票据为受款人自己持有,则受款人为持票人。如为非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则成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包括合法持票人与非法持票人。前者之持有有合法依据,如票据权利人的委任背书而持有。后者指无法律依据而持有,如窃取他人的票据占为己有而成为的持票人。一般地,除记名票据外,谁是持票人谁就取得受款人地位。除非有相反证据。
发票人亦称出票人。票据的当事人。即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和支票)上签名发行证券的人。发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店及公司企业。由于开立的票据性质不同,付款的方式不同,因而发票人也不同。在本票,发票人即自己承诺付款的人,为本票的主债务人。汇票的发票人在汇款结算方式下是付款人,在托收结算方式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是债权人。发票人必须依法背书或在证券上签名,并写明发票的年、月、日以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采用发票人方法的目的在于使票据发行或结算过程中债权或债务人清楚、明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前手,会计学术语,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对持票人来说,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票据债权人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追索权。继受股东取得的股东权利受其前手权利状态的影响,取得人不仅取得股东权利,而且也承担前手股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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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取票据的,()。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根据以下()原则,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和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付对价持票人一定是正当持票人,而正当待票人不一定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
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