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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

发布日期:2020-12-11

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

试题解析

特别自首

“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中文名
特别自首
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相关概念
“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
领域
法律

准自首

“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细化了认定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中文名
准自首
发布单位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中文名
自首
读音
zì shǒu
类别
词语
外文名
voluntarily surrender oneself
释义
自行投案,承认罪责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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