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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诬告陷害罪

发布日期:2021-03-03

诬告陷害罪

试题解析

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中文名
诬告陷害罪
性质
刑法中的罪名
外文名
offence of prosecuting false charges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梁瑞强

梁瑞强,原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和涉嫌受贿罪,被审查起诉。

中文名
梁瑞强
出生日期
1963年
职务
原广东省
国籍
中国
性别
罪名
诬告陷害罪和涉嫌受贿罪

范兴东

范兴东,曾任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党员。2021年8月,宝泉岭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依法判处范兴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中文名
范兴东
国籍
中国

标签: 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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