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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本质还原

发布日期:2020-12-11

本质还原

试题解析

法律原则的还原

法律原则的还原,现象学法学关于发现法律原则的学说。德国A.顿纳赫说法律原则属于本质性东西,因此需要采用本质还原法,即把法律现象中多种附着于本质周围的象化杂质拂去,便可看到法的本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还要依靠先验范畴的帮助,也就是还要进行先验的还原,以民法而言,只要对承诺、诉讼权、合同等法律制度进行逻辑推理,就很容易发现诸如自愿、合意、平等、等价、有偿、诚信、践约的原则。顿纳赫还专门提到,作为H.凯尔亚法律阶梯论开端的“基本规范”,就是借助本质还原和实验还原的方法得到的。顿纳赫的观点全然是反科学的。作为法律本质的法律原则,不是存在于法律现象中,而是存在于法律现象的背后,法律原则的发现,不能靠主观主义地还原,只能在实践中进行科学的抽象。

现象学社会哲学

现象学社会哲学是以现象学为依据而提出的社会哲学理论。属于反实证主义社会哲学流派。主要代表是胡塞尔。现象学强调不是由事物的现象而概括出事物的本质,而是通过直觉把握现象也把握了本质。认为通过中止判断或把存在放在括弧中的现象学还原(本质的还原和先验的还原)就可以达到本质的认识,这个本质就在纯粹的自我意识之中。以这种方法研究社会现象则把社会现象归结为自我意识的创造。

现象学还原

现象学还原是现象学用语。包括本质还原和先验还原。本质还原指观察者回到使事物得到显现的原始的意识活动现象中去,以获得对本质(观念、范畴)的直观的明证。先验还原指观察者站在先验自我的地位上。以对原始的意识活动作出反思的描述。现象学的还原不同于实证主义哲学关于一切科学的命题所表现的事物都可以还原到不可则约的原始经验的归约式的还原。现象学的还原是要充分显示出原始朴素的意识经验,并作进一步的描述和分析。

中文名
现象学还原
出处
哲学大辞典

标签: 本质 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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