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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大清商律草案》

发布日期:2020-04-10

《大清商律草案》

试题解析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商律草案又称“志田案”。清朝末年的商法编纂。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商事法典。光绪29年(1903年)朝廷委派戴振、伍廷芳、袁世凯拟订商律,后又设立商部执行起草商律事务,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急的法律、法规,如《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等。光绪34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编订商律,于宣统元年(1909年)陆续脱稿,定名为《大清商律草案》,共分五编,计1008条,依次为:总则,9章103条;商行为,8章236条;公司律,又分6编16章312条;票据法,三编15章94条;海船律,6编11章263条。·其主要内容为有关商业登记、商行为、公司种类、公司职责、海上运输、票据规格及种类等和商品交换密切联系的一系列问题。全律多出自日本商法,虽体例严谨,内容周详,但有不少不适应国情之处。该律按商法典的规模和要求予以编纂,故起草过程颇长,实际上只有总则和商行为完成且印行于世

中文名
大清商律草案
条例数
1008
起草时间
1910年
内容
总则、商行为、公司法、

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清末官吏、法学家。新法家代表人物。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光绪九年(1883年)进士,曾任直隶、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祖荫赏识。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出任天津知府,任间宽严结合,恩威并施。调任保定知府后,在教案中按法据理力争,处理妥善。后升任通永道,山西按察使。未及行,外国教士为报争地索款未成之恨,诬沈私通义和团,遭搜查,终因查无实据而未获罪。晚年历任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并兼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中国学术传统中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他希望将儒家的道德准则同欧洲的刑罚机制结合起来,重视刑轻仁政的理想。他还曾参与晚清改革,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

中文名
沈家本
民族
汉族
逝世日期
1913年
主要成就
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
代表作品
别名
字子淳,别号寄簃
出生日期
1840年
职业
法学家
出生地
浙江南浔

标签: 大清商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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