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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长期混病假的员工,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 2020-08-18 03:21:07 发布人:
对于长期混病假的员工,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

Q:对于长期混病假的人员,有什么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A1、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进行病假复核或对员工进行探访。如果审查出是虚假病假,被认定为是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2、制度上做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请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没有特殊理由,则不能再申请病假,可以申请事假,但最长不得超过XX个月,且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审批。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仍想请假的,用人单位必须对该员工进行沟通和探访,查明其长期请假的原因后,还可以启动下面两种方案:

 

●如果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员工协商签订无薪休假协议,明确社会保险缴纳、请假时间和请假原因等。

 

●做好员工本人和家属的工作,说明其岗位的工作任务、业绩要求,分析其能否继续承担工作。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法定经济补偿金。

 

3、注意保留相关材料。劳动者的病假申请单、病假证明、病假复审材料、病假工资支付、医疗期鉴定等材料原件存档备查,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Q:员工提前30天的离职期内,提出要提前走,那因为工作安排的原因,公司是希望她能做到最后一天,但是员工执意要走,是否公司除了协商解决就没有其他办法了?那如果反过来公司在30天的通知期要求员工提前走呢?公司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或者是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A:协商,如果员工执意要提前走就双方协商个时间,不然留下也没有心好好工作的,更何况其因要考试确有困难,何不成人之美,好离好散,留下公司的好口碑。你们也要赶紧找新人替代。 这种情况没有违约金。

 

目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 一是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 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其他情况不能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先于劳动者提出,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要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