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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会类 | 中级会计职称

备考资料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股东会

发布时间: 2020-08-20 09:43:46 发布人: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股东会

股东会

(一)组织机构的职权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0:股东会

(二)股东会会议形式、召集与决议

1、临时会议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0: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集会议顺序: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主持会议顺序:①董事长→②副董事长→③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④监事会→⑤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0:股东会

4、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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