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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正确答案为()

发布日期:2021-06-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下列...
A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B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C

通过赠予方式,将非法所得捐赠的

D

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发正义之声,以司法解释行法治之策,把握时代脉动,体察社会需要,满足人民期望,弘扬法治精神,是宪法法律的忠诚守护者。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区位
北京市东城区
邮政编码
100745
院长姓名
周强
成立时间
1949年10月22日
地址
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联系电话
010-85120527
官方网站
www.court.gov.cn

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文名
洗钱
外文名
Money Laundering/channel the money

用法

用法,读音为 yòng fǎ,是汉语词汇,解释为使用的方式﹑方法。

中文名
用法
注音
ㄩㄥˋ ㄈㄚˇ
拼音
yòng fǎ
释义
使用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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