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 【给定资料】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他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 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强调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 《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 王迁: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求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 《新民周刊》:刚才你提到的这点,其实就是我们熟知的互联网世界中的“避风港规则”。事件发生后,百度便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防御,而版权人则进一步援引“红旗规则”追击。如何来正确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王迁:“避风港规则”其实是用来判断它能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的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百度文库的问题也一样,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百度文库的首页上有一个“热门推荐”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有作品的名称,甚至经常还有作品的照片(有时就是书的封面)。既然这个信息是在百度文库的首页,文库经营者一定看得到。这是一个事实。如果这个信息能让一个具有常理的人一看就知道,该作品不太可能是经过许可上传的,那百度应该立刻删除它。 现在很多成名作家是依靠版税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印成书后,销量越大,收入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可能自己或许可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其作品免费上传到网上供大家阅读。假如刘心武的新作《续红楼梦》刚出版不久就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中而且进入了其“热门推荐”,还配了书的封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红旗规则”。文库经营者一看到这个信息能够立即判断出来,这不可能是经过刘心武许可上传的,就应该立刻删除。如果不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百度文库是没有“避风港”可言的。因为要进入“避风港”的前提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 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品,作者是尚未出名的“草根作者”,他们中的确有很多愿意把作品免费拿到网上。如“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都是作者主动传到网上供大家来免费欣赏的,因为在当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是公众的关注,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无法判断该作品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的还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也就不能说百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新民周刊》: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还有哪些? 王迁:除了上述情况,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再者,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要大。 《新民周刊》:即便认定了百度文库有侵权行为,但如何来确定赔偿的金额目前看来也是一个难点? 王迁:对,这也是一个难点。赔偿金额还是要看一些相关因素。如果这本书在其他网站进行过收费传播,当时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数额,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许可,就要综合作品的知名度、点击量,还有百度的主观过错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百度文库所反映出的共享网站的问题,不是一个刚刚出现的。以往的案例中,网站胜诉及败诉的情况都是有的。 【问题】 “给定材料”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就“百度文库事件”接受《新民周刊》专访的记录,他指出:“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请根据“给定材料”概括出作家维权难的原因。(20分) 要求:条理清晰,语言简练。字数300字左右。
发布日期:2022-07-05
试题解析
给定
给定,读音gěi dìng,汉语词语,意思是预先规定作为标准或目标。
- 中文名
-
给定
- 注音
-
ㄍㄟˇ ㄉㄧㄥˋ
- 拼音
-
gěi dìng
- 解释
-
预先规定作为标准或目标
近日
汉语词汇,拼音是jìn rì,释义是指近来、最近的一段时间;刚过去的数日内,谓近在十日之内, 谓距离太阳近,也指接近帝王,出处为《礼记.曲礼上》。
- 中文名
-
近日
- 拼音
-
jìn rì
- 出处
-
《礼记.曲礼上》
- 外文名
-
In the past few days; recently
- 解释
-
近来;刚过去的数日内
资料
资料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zī liào,指生活中必需的用品,也可指可供参考作为根据的材料。一般用作名词。 赵树理 《实干家潘永福》等均有相关记载。
- 中文名
-
资料
- 拼音
-
zī liào
- 词性
-
名词
- 外文名
-
Means
- 释义
-
可作依据的材料
- 出处
-
赵树理 《实干家潘永福》
正确答案:
作家维权难的原因有:
(1)网络侵权行为的取证难度大
网络的复杂性、虚拟性和隐秘性所导致的网络侵权形式的隐秘性、手法的特殊性不仅使得网络侵权的源头难以查找,也使得对于网络上很多文字作品分享网站的侵权行为往往因为无法判断其经营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而很难作出准确清晰的认定,从而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取证难度大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作家的维权之路不会顺利。
(2)作家维权成本高
目前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专门的维权组织数量有限,发展也还不成熟,往往是由作家个人开展维权。而个人维权不仅诉讼成本很高,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耗费大量的精力;而且即便最终维权成功,所获赔偿也相当低,根本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这种得不偿失的局面使得作家很难采取积极的维权措施。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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