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理化检验样品的采集、收样与检验
发布日期:2022-07-17
试题解析
食品理化检验
食品理化检验,是指借助物理、化学的方法,使用某种测量工具或仪器设备对食品所进行的检验。食品理化检验的主要内容是各种食品的营养成分及化学性污染问题,包括动物性食品(如肉类、乳类、蛋类、水产品、蜂产品)、植物性食品、饮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等。
- 中文名
-
食品理化检验
- 定义
-
借助物理、化学的方法,使用某种测量工具或仪器设备对食品所进行的检验
采集
采集是人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代,人们的采集行为往往是获得生理性需要的满足,比如,吃喝,比如防守。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的采集行为逐步发生变化。人们开始利用采集这种本领,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由获得物品扩展到对信息的采集。采集在这里,就是采摘和收集的意思。因引,在动物界,也有采集行为。例如蜜蜂采蜜。
- 中文名
-
采集
- 外文名
-
collect
- 拼音
-
cǎi jí
- 注音
-
ㄘㄞˇ ㄐㄧˊ
样品
样品(sample)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它或者是从整批商品中抽取出来作为对外展示模型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或者在大批量生产前根据商品设计而先行由生产者制作、加工而成,并将生产出的样品标准作为买卖交易中商品的交付标准。
- 中文名
-
样品
- 定义
-
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 外文名
-
sample
- 定位
-
商品的品质代表
正确答案:
(一)采样原
则食品采样是指从较大批量食品中抽取能较好地代表其总体样品的方法 。因此,应遵循下列采样原则:
1.代表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待鉴定食品不可能全部进行检测,而只能抽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样品,因此,所采的样品应能够较好地代表待鉴定食品各方面的特性 。
2.真实性 采样人员应亲临现场采样,以防止在采样过程中的作假或伪造食品 。所有采样用具都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食品的可能 。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对样品可能造成污染或影响检验结果的采样工具和采样容器 。
3.准确性 性质不同的样品必须分开包装,并应视为来自不同的总体;采样方法应符合要求,采样的数量应满足检验及留样的需要;可根据感官性状进行分类或分档采样;采样记录务必清楚地填写在采样单上,并紧附于样品 。
4.及时性 采样应及时,采样后也应及时送检 。尤其是检测样品中水分、微生物等易受环境因素影响的指标,或样品中含有挥发性物质或易分解破坏的物质时,应及时赴现场采样并尽可能缩短从采样到送检的时间 。
(二)样品采集
1.采样应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 。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 . 5kg 。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
3.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着,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 。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
4.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
四分法对角取样,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
5.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
6.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
7.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
解析:
(一)采样原
则食品采样是指从较大批量食品中抽取能较好地代表其总体样品的方法 。因此,应遵循下列采样原则:
1.代表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待鉴定食品不可能全部进行检测,而只能抽取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样品,因此,所采的样品应能够较好地代表待鉴定食品各方面的特性 。
2.真实性 采样人员应亲临现场采样,以防止在采样过程中的作假或伪造食品 。所有采样用具都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食品的可能 。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对样品可能造成污染或影响检验结果的采样工具和采样容器 。
3.准确性 性质不同的样品必须分开包装,并应视为来自不同的总体;采样方法应符合要求,采样的数量应满足检验及留样的需要;可根据感官性状进行分类或分档采样;采样记录务必清楚地填写在采样单上,并紧附于样品 。
4.及时性 采样应及时,采样后也应及时送检 。尤其是检测样品中水分、微生物等易受环境因素影响的指标,或样品中含有挥发性物质或易分解破坏的物质时,应及时赴现场采样并尽可能缩短从采样到送检的时间 。
(二)样品采集
1.采样应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 。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 . 5kg 。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
3.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着,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 。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
4.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
四分法对角取样,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
5.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
6.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
7.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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