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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是如何保护的?

发布日期:2021-05-13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是如何保护的?

试题解析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实施日期
1986年7月1日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1986年4月12日
当前版本
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中文名
人格权
定刑依据
民商法
外文名
Personality right

细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

中文名
细则
别名
实施细则
外文名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特点
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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