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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发布日期:2021-03-15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A

肯定

B

否定

C

继承

D

修正

试题解析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须依法定条件去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法定证据制度曾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其特征是,证据有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之分;不完全证据又有多半完全,少半完全之分;两个或几个不完全证据可构成一个完全证据,有僧侣作证优于世俗者,显贵者作证优于普通人等规定。中国古代也有某些法定证据形式,如《唐律·疏议》有“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规定只要有三个以上的人证即可认定应证事实。世界各国现虽已取消了法定证据制度,但以权代法、长官意志,脱离实际、主观臆断的司法意识仍有发生。

中文名
法定证据制度
预先
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含义
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
内涵
一切证据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

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并不是当时的正式命名,而是后人所做的概括。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最野蛮、最愚昧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例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代两河流域的《中亚述法典》、《苏美尔法典》等都有记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对神宣誓、水审、铁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中文名
神示证据制度
时代
奴隶社会时期
类型
制度
基本条件
日耳曼民族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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