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于2005年入伍,其间因公致残,《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林某为三等乙级残疾(套改后为八级),在市民政局换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里同样写着三等乙级残疾。2008年林某退伍后回乡,由县民政局负责安排在县棉织厂工作,并签了为期三年的合同。2012年11月10日,县棉织厂发出通知,称林某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12月11日到期.要他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014年9月,因县棉织厂改制,林某领了一笔自谋职业安置费后,不仅再也没有享受过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待遇,而且也没有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妥善安置。当林某到县棉织厂原主管劳动部门反映情况时却得到了这样的解释--"妥善安置"并非一定要安排一个新的工作。按照县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伤残职工在办理终止合同时,除了安置费外还可以领到一笔伤残补助金;但有个前提,是否伤残及等级如何得由劳动部门加以鉴定,部队及民政部门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不能作为凭证。 问题: 1.上述案例中,林某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对于这些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该()。
职工王某,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事故伤害),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经人社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请问王某享受哪些伤残待遇?
王某2008年在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被诊断为慢性骨髓炎,后经部队评定为三等甲级残疾。2010年,王某从部队复员时领取了《革命伤残军人证》。2011年9月,王某到甲采石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2013年10月,王某在操作破碎机时突然摔倒,不省人事,随即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王某摔倒系旧伤慢性骨髓炎复发所致,需停工静养并接受住院及持续治疗共计3个月。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自行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后王某和甲采石场因上述费用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经查,甲采石场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有工人均未参加工伤保险:当地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王某停工留薪期间依法可以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总额为()元。
职工王某,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事故伤害),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经人社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七级,请问王某享受哪些伤残待遇?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分公司后旧伤复发的,不能视同工伤。
现役伤残军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签发()
现役伤残军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由()签发。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享受除( )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现役伤残军人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